1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事业发展规划、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;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设施建设的组织实施;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活动进行指导、监督和行业管理。
2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探测资料的采集和传输;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。
3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监测、预报工作,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,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,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;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、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、城市环境气象预报、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。
4.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,管理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;组织管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,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、构筑物和其它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。
5、组织制订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防御规划;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应急管理工作;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气象保障工作。
6.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、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;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;参与县政府应对气候变化工作,组织开展气候变化影响评估、技术开发和决策咨询服务。
7、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,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,对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》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;承担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。
8、负责本单位的财务、人事劳动、科研和培训以及业务建设等工作;在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,做好本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。
9、承办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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